1.针对即将下发的一次性补贴相关消息,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

2.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针对即将下发的一次性补贴相关消息,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

中央谈发改委油价_发改委油价格调整时间表

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4月下旬!眼看着5月份就要正式开始,在农民春耕生产的重要阶段,大家面临的挑战变得越来越大!就在刚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最新通知,从现在开始一直到4月28日,国内汽柴油价格迎来了本年度内的最大涨幅!农民正在面临春耕成本大幅提高的风险!而且在今年,化肥、农药、价格持续上涨,农民种地支出与往年相比也在提高!现在中央财政已经发布通知,将在近日下发一次性补贴!今天老道就为大家重点汇报一下,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同时针对即将下发的一次性补贴相关消息,也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从现在开始,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能够警惕3大风险!具体情况,咱们一起说一说!

老道说:就在前两天,国家发改委正式下通知,受到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正式迎来上调!从2023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国内累计完成了8轮次的油价调整,在这其中3次油价下跌、3次油价上涨、2次油价搁浅!看似好像涨跌各半,其实实际油价已经悄悄开始上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油价调整公告来看,从4月17日24时开始一直到4月28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550元、525元,这也是自今年开始以来单次油价调整最大涨幅!受到油价上涨影响,现在加油站92、95号汽油,零号柴油最新限价每升上涨0.43~0.45元左右!

从长期趋势来看,高油价很有可能会维持一段时间!起码有两件事,希望农民兄弟们有所了解!

第1件事:现在全球原油市场已经进入到持续上涨阶段,因为多个原油出口国已经发布通知,将启动额外减产!预计在5月份开始一直到12月份,相关原油出口国很有可能会减少超过“欧佩克+”约定的减产额度!这也是为何国际原油价格会迎来上涨的主要原因!

第2件事:自俄乌冲突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这一次的地缘冲突已经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能源供需偏紧就是最直接的表现!而且亚洲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提高,也为油价的上涨带来了强力支撑!

所以在短期之内,国内汽、柴油价格想要迎来大幅下跌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希望广大的种地农民能够做好油品储备,规避油价上涨带来的相关风险问题!除了关于油价方面的最新消息之外,在春耕生产的当前,国家为了帮助农民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过猛的问题,已经明确指出会在近日下发一次性补贴!这一次的财政补贴总资金在100亿元左右,各地区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透过国家下发一次性补贴,帮助农民缓解农资涨价过猛的扶持政策,也充分为我们预示了两件事:

第1件事:农资涨价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未来农资价格上涨空间或将越来越小!除了下发相关补贴之外,相信国家还会有更具体的调控动作!比如组织优惠农资下乡、鼓励农民团购农资等!相信高农资问题会得到解决!

第2件事:在2022年一次性补贴连续追加了两次,最终总额度在400亿元左右!而在今年春耕刚刚开始,国家就提前发布了100亿元一次性补贴政策!可以预料今年一次性补贴不仅下发时间有所提前,补贴总额度很有可能还会继续追加!

在春耕生产全面启动的当前,老道也要提醒大家千万警惕3大风险!因为这3大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直接利益!稍有不慎,就要吃大亏!

风险1:警惕“劣农资”风险,现在公安部已经开始严打相关问题;

老道说:在前段时间,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昆仑2023”劣农资产品行动!将严厉打击劣农资侵农、害农等各类问题!而且现在很多地区已经正式建立了农业执法大队,针对农资也将开展严厉打击!大家在购买农资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别贪便宜上当吃亏!

风险2:警惕“寒潮来袭”造成春耕生产晚耕的问题;

老道说: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相关消息,在这两天将有一股强冷空气来袭,我国将有30多个省份地区面临大降温!预计气温降幅将在10~12摄氏度,局部地区的气温降幅最高将达到12~16摄氏度左右!大家一定要多多关注地方气象台的具体预警消息,警惕气温下降可能造成的晚耕问题!

风险3:警惕“土地租金大涨“等各类问题;

老道说:对于包地种粮的农民,大家必须要多多警惕土地租金上涨过猛的问题!种粮不是一个暴利行情,如果土地租金上涨过猛,我们包地种粮的农民很有可能会面临非常大的亏损风险!在租地方面,大家一定要量力而行!

2023年,对于我们农民来说,虽然会有一些挑战出现,但是我们坚信有国家的各项惠农扶持政策的有序落地,我们农民在今年一定能够继续实现增收!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